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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
“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条例》将推动将安全发展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努力塑造与安全发展相适应的生产生活方式,筑牢本质安全防线,构建新安全格局,更好地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方针和原则。《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明确了当人的生命健康与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健康,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
《条例》还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并落实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八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规定。另外,《条例》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