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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5-07-02   访问量:1073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纳入“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并作出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省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通过修改《条例》推动将安全发展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努力塑造与安全发展相适应的生产生活方式,筑牢本质安全防线,构建新安全格局,更好地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方针和原则。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通过立法,明确了当人的生命健康与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健康,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推动完善更加经济、安全、有效的应急管理策略,实现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该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决策层与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依靠生产经营单位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从而推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是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条例》第五条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等职责内容作了规定。第八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规定。为完善责任考核机制,严肃目标责任考核,《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

  四是推动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为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为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条例》注重提升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建设,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推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部位等安全风险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实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的安全生产数据。为推广有利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条例》第二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作出规定,并明确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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